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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龙竞赛规则 第一部分 评分方法
2007-05-23 10:17:00 华奥星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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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评分方法
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评分
舞龙比赛属技能类、表现性,由裁判员评分的兑分性集体竞赛项目。
裁判员临场评分有5人评分制,7人评分制,9人评分制三种方法(均设1名值班裁判)。
评分裁判员根据运动队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,按舞龙规则评分标准,在各类错误中减去相应扣分,所剩部分即为该队得分。
第三十二条 应得分的确定
一、5名裁判员评分时,取中间3个有效分的平均值,为运动队的应得分;
二、7名或9名裁判员评分时,取中间5个有效分的平均值,为运动队的应得分;
三、应得分只取小数点后两位(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)。
第三十三条 有效分之间的差数规定
一、当应得分在9.5分和9.5分时,差数不得超过0.2分;
二、当应得分在9分以上和9.5分以下时,差数不得超过0.3分。
三、当应得分在9分以下,差数不得超过0.5分。
第三十四条基准分的使用
当评分裁判员有效分之间的差数出现不符合规定差距时,裁判长所示的分数为基准分,将基准分与其最接近的两个有效分相加除以3,即为该队应得分。
第三十五条 最后得分
裁判长依据规则,从运动队应得分数中扣除第三十条“裁判长扣分”所规定的扣分,即为该队最后得分。
第十章其它
第三十六条解释权
本规则解释权属国际龙狮总会。